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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来源:丁红梅律师网上办公室作者:江苏律师时间:2014-07-21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我国《继承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根据一般的《继承法》原理和司法实践认为,遗产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

  无论遗产管理人是死者遗产的继承人还是其他公民,还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遗产所在地的基层行政组织,都应当将自己所保管的遗产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遗产价值及清算移交遗产,便于管理上的第一个重要散失;便于计算遗产价值及清算移交遗产,便于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遗产管理人将遗产清点并登记造册,是遗产管理上的第一个重要步骤,务必做到认真、细致、不遗漏、无差错。当然,如果死者的遗产不多,且比较简单,则只需要简单列出一个清单,以备清偿债务,交付遗赠或移交时使用即可。

  二、对死者的债权作受遗赠人的公告和通知。

  无人继承的遗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二是虽有继承人,但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有了存有遗产而又不愿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存在,则此不愿接受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也是当然的遗产管理人,也有继续保管其所存有的遗产的义务。遗产保管人为了对遗产进行清算,首先必须弄清死者生前是否欠有债务?是否有受遗赠人?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

  如果遗产管理人不知道死者生前是否有债权人和受遗赠人,这就必须要申请法院进行公告,令债权人和受遗赠人在公告所规定的期限内报明债权和表明是否接受遗赠的态度。如果遗产管理人已经知道死者生前有债权人和受遗赠人,则可以分别通知,要他们报明债权和表明是否接受遗赠。遗产管理人只有弄清死者生前是否欠有债务,是否有受遗赠人以及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等问题以后,才能进行对遗产债务的清偿和遗赠标的物的交付。

  三、清偿债务及交付遗赠物,财产所有人死后,如其继承人所在不明,有无债权人尚不清楚,或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等不明确,遗产管理人必须对死者的债权人和受遗赠人进行公告。

  在公告期限界满以后,遗产管理人才能着手进行债务的清偿和向受遗赠人交付遗赠物。因为在此以前,死者遗产是否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倘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而先已清偿了债务或交付了的遗赠物,对于暂未知的债权人和受遗赠人的利益,就有可能被损害,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死者债务的清偿和遗赠物的交付,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以后进行;在此以前,死者的债权人和受遗赠人不得请求立即清偿债务或交付遗赠物,遗产管理人也有义务对提出这种要求的人予以拒绝。

  清偿债务与交付遗赠的先后顺序是: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因为债务清偿是有偿行为,遗赠是无偿行为;债务行为的效力发生在继承开始以前,而遗赠的效力则发生在继承开始之时。在债务的清偿中,优先债权的清偿应当先于普通债权的清偿。至于在公告期内未报明的债权或遗赠,于公告期届满后报明的,应列为最后的清偿顺序,以剩余的遗产进行清偿。

  四、为保存遗产所应当采取的必要的处分措施,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时,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处分措施的权限是不足以保护遗产的。

  但是,遗产管理人所采对遗产的必要的处分措施,应当以不变更遗产的标的物或权利上的性质为限。只有在这个范围内才可以对遗产上的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不得为这种行为。属于遗产管理人在管理权限内的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为保存遗产所作出的处理遗产的行为。例如,遗产管理人为保护房产,将破旧房屋进行维修,与他人订立房屋修缮合同,以免房屋倒塌、损坏等而造成遗产灭失和损毁。又如为防止遗产被破坏和遗产价值的减少,对于那些因长期保存耗费资金太大的遗产标的物,也可以变卖,保存价款。

  二是对死者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和行为。例如:遗产管理人为料理死者葬事的需要,可以对死者遗产作出处分,作为丧葬费用。又如,对于死者生前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也可以从死者的遗产中支付。再如,对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可以从遗产中支付。

  三是对死者生前的营业,有继续进行必要的营业行为。如收取利息,取得营业的收益,支付参加该营业的职工的工资等,均在遗产管理的权限之内。

  遗产管理人所作的处置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与继承人共同商量办理。因为,在我国,存在遗产的继承人一般多是继承人,在有几个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存有遗产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有几个继承人都存有遗产,则应当以存有主要遗产的人为遗产的主要管理人。这时,几个存在遗产的人之间更应当协商,共同解决遗产的管理人。这时,几个存在遗产的人这间更应当协商,共同解决遗产的管理事务。如自愿协调不能解决时,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倘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也未能解决此项事务,则只有诉请人民法辽处理。

  五、遗产的移交。

  在财产所有人死后,存有死者遗产的人如果不是继承人,他对遗产的管理不过是一种暂时的行为。一旦有合法继承人出现并表示接受继承时,存有死者遗产的人就应当及时地将遗产移交给继承人。如有几个继承人存在时,应当将所存有的遗产移交给继承人。如有几个继承人存在时,应当将所存有的遗产移交给主要管理遗产的继承人;倘若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则应待其确定后再移交。但是,如果死者没有继承人,则应待其确定后再移交。但是,如果死者没有继承人,或者死者的继承人所在不明,或者没有人管理遗产,这时,遗产只能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遗产所在地的基层行政组织负责管理。当死者遗产在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以后,如果还有剩余,则遗产管理人应将剩余的遗产移交国库或者集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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